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2014年9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凌晨3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韩某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景某某、刘某某飞、戚某某、李某某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韩某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被告人韩某某在其辖区表现表示认可、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内从轻处罚,同意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韩某某的物品:黑色上衣短袖1件、带白牛仔裤1条、蓝色鞋子1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明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