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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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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三林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72号 罪犯褚三林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傈傈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72号

罪犯褚三林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傈傈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褚三林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褚三林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份,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克尔朵朵村村民褚四义发伙同褚三林发、包才妹、余华花、熊玉花等人,通过汝南县罗店镇李铁成、褚春花的介绍,以余华花给信阳市东双河镇土寨村村民周本芬的儿子翟家林当媳妇为由,分别从汝南县罗店镇及驻马店火车站两处骗走翟家林家现金共七万元整。褚三林发系主犯。

罪犯褚三林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褚三林发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褚三林发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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