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6号 罪犯袁帅彬,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漯郾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帅彬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赵龙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漯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帅彬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5日,袁帅彬与赵龙龙在太行山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以殴打、威胁方式将何运峰、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200余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抢走。抢劫过程中,袁帅彬对应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猥亵。案发后,袁帅彬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袁帅彬系主犯,赵龙龙系从犯。 罪犯袁帅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帅彬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帅彬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