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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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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保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51号 罪犯蒋保营,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51号

罪犯蒋保营,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2)遂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保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保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9月12日下午,陈海旺乘坐一辆拉石灰的四轮拖拉机从遂平县城回家,途径遂平县常庄乡常庄村崔庄南柏油路上时,被害人陈彦红酒后站在道路中间,待四轮车从其身边绕行时,陈彦红开始谩骂,陈海旺进行劝阻时,陈彦红从四轮拖拉机斗内拿起一块石灰砸向陈海旺头部,后骑车逃跑,陈海旺发觉自己头部流血后便喊人帮忙追赶陈彦红,被告人蒋保营伙同陈海旺、蒋永平等追上陈彦红,对陈彦红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陈彦红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蒋保营系从犯。本案民事部分已于1998年9月29日调解结案,蒋保营亲属补偿陈彦红亲属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罪犯蒋保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保营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保营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