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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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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郑文化,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郑文化,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文化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07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9月26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汴刑执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9月12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文化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1日凌晨1时许,郑文化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中州拖拉机厂工地,抢走现金200多元,手机一部及变压器铜线内芯,将看守工地的杨某、魏某打伤,将魏某强奸。2006年3月11日,该犯伙同他人将周口市电业局电线盗走2200米,价值39600元,同年2月窜至川汇区南郊乡腾飞容器厂,盗走电线500米,价值3250元左右。2006年2月至3月份,该犯在新荷花市场、商贸城工地、周口电业局等单位盗割电缆价值25200余元。郑文化系主犯。

罪犯郑文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文化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文化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