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孟某甲,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东洪镇东孟村。系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被告人孟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孟某甲、指定辩护人邱志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用四轮车摇把将上蔡县韩寨乡坡李村民郭某某的头部及左手大拇指打伤,并将郭某甲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郭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郭某甲诉称,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不仅应受到刑罚处罚,还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父子的人身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被告人孟某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150000元。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邱志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孟某某精神病鉴定时间是在被告人治疗恢复之后,被告人当时作案时是在病发期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表示无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上午,孟某甲驾驶自己家的四轮车带着其子孟某某帮助其亲戚韩寨乡坡李村的贾某某浇地。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相遇,并以郭某某辱骂他为由从四轮车上拿一摇把到郭某某的豆子地里将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部及左手大拇指打伤。被害人郭某某之父郭某甲听到其子郭某某的喊叫后,赶到地里抱着被告人孟某某时,被告人孟某某又将郭某甲头部打伤。随后被告人孟某某返回其父浇地的地方,并告知其父孟某甲他打着人了,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被害人郭某某、郭某甲受伤后于2014年8月21日入住上蔡县同济骨科医院治疗,同年8月29日出院,住院9天,分别支出医疗费5618.88元、4851.79元,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之父孟某甲委托贾某某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6500元;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475.34元/年。 另查明,2014年7月21日,上蔡县公安局委托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孟某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该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属精神分裂症残留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21日下午,他和他父亲孟某甲帮其亲戚贾某某浇地,有个三十多岁年纪背着打药桶的男子问他“妈了个屄你有手机没有”他当时没有搭理他,等了一会,那个人又从他身边经过的时候,他想到那个人骂他,就很生气,他从浇地的四轮车上拿了铁摇把跟着那人到豆子地里,并对那人说“豆子长的怪好啊”,说了后就朝那个男子头上夯,那个男子用手捂着头,后来一个老头从旁边过来抱着他的腰,他又用摇把夯那个老头的头,把老头夯倒地上了。他去追那个三十多岁的人,但没追上。他拐回去看到他刚才夯的那个老头还在地上躺着,他又用摇把夯了那个老头的头部一下后就走了。他找到他父亲孟某甲时说他打着人了,他父亲就赶紧喊贾某某。他拿着摇把从地里跑了,也不知道把摇把放哪了。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21日下午,他父亲郭某甲和母亲张某给他送打药桶的开关,他出去拿开关后,那个给贾某某浇地的年轻人拿着一个摇把跟着他到他家豆子地里,那个人说“你的豆子还不赖啊”。说完,那个人就用摇把从他后边夯他的头好几下,他用手捂着头倒在地上。他倒在地上后,那个年轻人继续用摇把夯他的头,还夯住了他捂头的左手。后来他父亲郭某甲过去抱住那个人,他起来后,看见那个人正用摇把夯他父亲的头。那个人看他起来了又去慌着夯他,他就跑了。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013年8月21日17时许,他骑着电动车带着他妻子张某去庄稼地给他儿子郭某某送打药桶的开关,走到离地不到50米的地方时,他听见郭某某大声喊叫,他就跑到他家豆子地里看到一个年轻人正拿着摇把往郭某某的身上乱夯,郭某某已经被打倒在地上躺着,身上是血。他跑过去抱着那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又用摇把夯他的头几下,他当时就懵了。过了一段时间他醒过来爬到地外边的路上。他村的郭某乙和郭留来用电动车把他带到诊所去了。他和郭某某被打后,贾某某到医院交给他们6500元现金用于治疗,后来治疗费不够,他们向孟某甲要钱,但孟某甲说没钱并说该起诉就起诉吧。他和孟某某一方再也没说调解的事,他们也没有谅解孟某某,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撤诉。 4、证人张某(系被害人郭某甲之妻)证言,2013年8月21日下午5时许,她和她丈夫骑着电动车去地给她儿子送打药桶的开关。走到她家地西边时,郭某某拿着开关往豆子地里走。这时,孟某甲的儿子从西边过来手里拿着一个四轮车的摇把,他看见孟某甲的儿子就给他说“你来给他浇地来呗”孟某甲的儿子说“哎”。孟某甲的儿子就跟着郭某某走了。接着,她就听见郭某某大声喊叫,不像个人声。她和郭某甲就跑到她家豆子地里看咋回事。她跑过去看见孟某甲的儿子拿着摇把正在夯郭某某的头,夯了好多下,郭某某捂住头倒在地上。郭某甲跑过去拉架,她出去喊人但没喊到人,她又跑回豆子地里,她看到郭某甲身上竟是血,她喊郭某某赶紧跑,郭某某往北跑,孟某甲的儿子拿着摇把还想追郭某某继续打,她和郭某某往村里跑了。孟某甲的儿子拿着摇把就往他浇地的地方走了。后来有人把郭某甲送回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