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同年8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25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3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学锋、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肖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发生纠纷后,返回家中手持钢管追至张某丙家大门口,将被害人师某某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师某某的腰部左侧第2、3椎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庭审辩称其拿了钢管,但没有用钢管殴打被害人,只是踢了被害人一脚;其辩护人李学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用脚踢打了被害人,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轻微伤的后果,与被害人受到轻伤的法律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案被告人张某甲供认其手持钢管击打了被害人的腰部,其行为与被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害人的轻伤后果只有一处,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二被告人手持钢管共同击打一处,并共同造成被害人一处轻伤的情形。2、在行为后果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是主要的。案发前二被告人并未共谋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不存在被告人张某某提议、指使、指挥同案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的情形,可以排除被告人张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害人师某某一方证人的证词虽然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手持钢管对被害人击打的事实,但证人均和被害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果被告人张某某有手持钢管击打被害人的事实,则被害人不可能只有一处轻伤,因此被告人张某某所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系从犯。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幼儿进行殴打,过错在先。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已与被害人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加之被告人与被害人又系近亲,双方和解,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只有他一人用钢管夯了被害人师某某;其辩护人肖倾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是双方互殴过程中受伤的。事发当晚天色已暗,被告人张某甲不可能看清同案人拿钢管殴打被害人的案发经过,投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因琐事与其堂叔张某丙在张某丙家发生争执后被人劝解,后张某丙侄儿张某乙、张某丙得知后,带领李某某、师某某、张某丙找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评理,在其村庄街与二被告人及其亲属相遇后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返回家中手持钢管又追至张某丙家,将关在张某丙大门外的被害人师某某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师某某受外力作用致腰2、3左侧横突骨折,断端周围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女儿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冯某某在其村庄街与被害人一方互殴时同时受伤,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师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师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并已履行,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2月14日下午4点多,他和他弟张某甲到祖坟烧完纸去张某丙家看他奶奶,因他奶奶在张某丙家住,到了之后,和他奶奶说了一会话,他叔张某丙放炮从平房上下来后,张某甲拿烟递给张某丙被打掉说对他不尊重,他弟弟就和张某丙顶了几句嘴说的都是以前的家务事,之后他就把张某甲拉回家了。他和他弟到他家烧过纸后,他弟弟和妻子冯某某在前面走,他和他妻子在后面走,走到张付松门前,他听见前面说打张某甲的,他赶紧跑过去,看到张某丙按着张某甲的脖子并打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师某某三人手里拿着砖头往张某甲身上砸,张某乙用脚踢张某甲。他去拉张某乙的时候,张某乙用砖头砸他的头。之后,张某乙摁着他用拳头打他,把他的手咬了一口,李某某抱着他的腿,用砖头往他身上砸,张某丙坐在他身上打。之后村民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甲*把他们拉开了。他弟媳冯某某看到打架就骂,师某某把他女儿张某乙夺过去摔在沙子堆上。拉开之后,他看到张某丙用腿跪着张某甲,用手把张某甲裤子右口袋里一部苹果4手机抢走了。不打之后,他跟他妻子、弟媳一起回到张某甲家里,张某甲去跟张某丙要手机,过了有一刻钟时间,张某甲回到了家,张某甲告诉他张某乙、张某丙、张*甲拿着铁锨、抓钩、刀要打张某甲,张某甲就跑回家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2月14日晚6点左右,他和他妻子冯某某(怀抱张某某的2岁女儿张某乙)、他哥张某某、嫂子常某某一块到他哥张某某家烧完纸往自己家走,他一个人走在前面到张**门口附近时,看到张某丙及师某某、张某乙及李某某、张某丙五人在那站着,张某丙不由分说就拿砖头朝他头上砸,砸到他右肩处,张某丙也拿砖头照他后背砸了一下,又用拳头打他的头部并把他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师某某上前用脚照他头部踢了两脚,他妻子冯某某抱着孩子上前拉张某丙,李某某拽着他妻子的头发将他妻子拽到,后被村里的其他人拉开后,张某乙和师某某还在不停的骂他们,当时他非常生气回到家中拿了一根钢管去追他们,张某丙和张某乙跑得快进了张某丙家里,师某某跑的慢被他追上,他就拿钢管朝师某某的腰部打了几下,正在打的时候,张某丙拿一把抓钩,张某乙拿一把铁锹出来,他恐怕吃亏就跑了。 二、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