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0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上蔡县黄埠镇黄埠村村民宋某某在青海超市购物,其在超市服装区将自己外套脱下放在衣架上,正在试穿超市内的服装时,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宋某某不防备时,将被害人宋某某外套兜里的现金2030元偷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203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20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老年人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的社会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