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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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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易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易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易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易猛未退还的公款65.7465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8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易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易猛利用担任信阳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先后用现金支票取出公款共计196.71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至案发时,仍有公款65.7465万元未退还。易猛有自首情节。

罪犯易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易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