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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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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1号 罪犯李中天,又名李国中,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5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1号

罪犯李中天,又名李国中,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故意伤害罪)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尚有余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中天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李中天酒后到罗山县城关镇南街“玫瑰之约”歌厅,因琐事与方程鹏发生矛盾继而厮打,黄沈锋前去劝架时也与李中天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中天持刀将黄沈锋捅伤,经鉴定为重伤。在审理中,李中天与黄沈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罪犯李中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天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中天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