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0号 罪犯李江波,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波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江波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江波伙同他人在上蔡县龙潭市场聚众斗殴。200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江波伙同他人在上蔡朱里镇将焦广帅殴打致重伤。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李江波伙同他人多次殴打他人。2007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江波伙同他人到上蔡县百尺乡前王村、芦岗乡,以高价强行向各窑主推销鞭炮,非法牟利5000元。在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犯罪中,李江波系从犯;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中,李江波系主犯。 罪犯李江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江波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江波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凯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