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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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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陈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陈林,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林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七日。该犯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陈林伙同他人在淅川县、湖北省等地抢劫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陈林伙同他人在湖北省盗窃现金人民币7700余元;被告人陈林伙同他人在淅川县持砍刀、匕首等工具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后被抓获。在抢劫和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陈林系主犯。

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林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凯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