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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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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9号 罪犯黄顶,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9号

罪犯黄顶,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顶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顶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顶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6日,黄顶伙同他人以乘坐出租车为由将杜双喜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及手机抢走,价值29696元。2009年4月28日该犯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打成轻伤。

罪犯黄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顶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顶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