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7号 罪犯高卫,又名高伟,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卫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5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卫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至2009年元宵节晚上,高卫伙同高利伟、李晓宇、杨勇超等人先后三次窜至新郑市和庄镇国家粮食储备库盗窃小麦48麻袋,共计价值6960元。2009年4月份,高卫伙同他人在新郑市抢劫被害人39100元。在抢劫和盗窃共同犯罪中,高卫均系主犯。 罪犯高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卫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卫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