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1号 罪犯马超伦,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原系上蔡县交通路政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超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已缴纳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超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超伦2009年5月至6月,伙同王志荣分别在河南省许昌市、焦作市、济源市、山东省济宁市以部队低价出售柴油为名,骗取被害人银行卡现金共计348217元。归案后,马超伦认罪态度好,悔罪很深,积极退赃,有立功情节,是初犯。 罪犯马超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近三年内一贯表现好,没有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罚。监狱对罪犯马超伦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马超伦的情况调查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上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马超伦的情况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超伦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超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