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7号 罪犯夏兆增,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兆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56000元予以追缴。夏兆增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兆增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夏兆增2009年春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63500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夏兆增自动投案并退交7500元。 罪犯夏兆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另查明,夏兆增于2011年3月22日退交赃款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兆增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兆增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