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16号 罪犯孙光辉,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以(2012)南宛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认定被告人孙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加之前犯贩卖毒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该犯因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宛刑初执字第1号决定收监执行刑罚。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至二○二四年四月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小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光辉2010年至2011年间共贩卖毒品9次,共计13.42克。2010年1月份,孙光辉伙同宋明正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头抽头渔利。孙光辉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 罪犯孙光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光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光辉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凯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