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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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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邦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7号 罪犯孙邦兴,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南宫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7号

罪犯孙邦兴,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南宫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邦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邦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3日凌晨,孙邦兴趁被害人张联熟睡之际,身穿被害人外套(兜里有轿车钥匙、驾驶证、手机等),到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盗走被害人豫BF8821蓝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一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孙邦兴弃车而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9850元。案发后,车辆、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此外,孙邦兴盗取张联银行卡内5000元并挥霍掉。

罪犯孙邦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邦兴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邦兴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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