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8号 罪犯孟凡平,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原系信阳县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党委副书记、信阳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六城联创办主任(副处级),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浉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抗诉机关、同案犯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凡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0年,孟凡平在任信阳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六城联创办主任期间,伙同陈光禄、胡光友等人,采取虚列开支和拆迁补偿费的方式共同骗取公款713765.84元并私分620736元。在共同犯罪中,孟凡平系主犯。孟凡平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孟凡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凡平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平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