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63号 罪犯屈石头,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石头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屈石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屈石头伙同他人预谋后,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张学中现金3900元,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寨岗附近抢走刘彦敏母女二人现金200余元和一部手机,抢走杨党辉现金5000元,抢走张俊军现金7000元。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屈石头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徐冯庄村杨沟组村民于彦生家,盗窃一头价值7500元的母牛,案发后,被盗母牛退还被害人;在方城县杨楼乡梁城村小王庄王石头家,盗走现金9000余元。后经人协调,退还王石头现金7600元;2010年农历7月的一天,屈石头伙同他人盗窃未遂。另查明,屈石头系累犯。 罪犯屈石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屈石头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屈石头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