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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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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张运海,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西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号

罪犯张运海,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西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运海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运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6日6时许,张运海酒后到泌阳县城车站路北段一KTV唱歌期间,张运海看到幼女王某某(2000年8月25日出生)在堂屋东间的床上睡觉,张运海用手摸王某某的身子,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某的母亲张银真到场,强奸未能得逞。

罪犯张运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运海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运海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