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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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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张金龙,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原系河南省焦作市信访局局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张金龙,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原系河南省焦作市信访局局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贪污犯罪所得赃款81677元予以没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差额部分2820574.36元予以追缴(对已扣押的张金龙财产2775254.5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126996.8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张金龙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1)焦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金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龙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信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给领导送礼、帮领导报销费用、看病及配眼镜为由非法占有信访局公款81677元;被告人张金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2820547.36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张金龙犯罪所得,赃款2775254.53元已追缴。

罪犯张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起始考验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龙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龙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