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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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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9号 罪犯李国平,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296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9号

罪犯李国平,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平犯贪污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08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8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国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5月份,李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雷世强身为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分行雪松路支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冯清华共同骗取银行资金1663086元并分赃。另查明,李国平于1999年1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国平系主犯。

罪犯李国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平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