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3号 罪犯李建忠,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泌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建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驻刑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建忠近期确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6年以来,马青付与高青录等人因本村小缸窑东岭岗坡地承包权发生纠纷并产生矛盾。2007年2月24日,高青录、高文松、高小立、高建等人去缸窑东岭上栽树苗,马青付、马长谦、马青贵、闫永政、李建忠携带民用猎枪、铁锨,致高小立当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李建忠系从犯。 罪犯李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忠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忠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