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42号 罪犯李得心,男,194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得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五日至二○一六年二月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得心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李得心通过被告人李春房介绍,从被告人张贯丁手中以2000无得价格买了一傻妇女,李春房得介绍费400元,2011年2月2日,李得心通过被告人李春房介绍将该女以2500无的价格卖给了马学,李春房得好处费200元。 罪犯李得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得心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得心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