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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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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李怀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6号

罪犯李怀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怀旺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08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9日被本院(2010)驻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9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怀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20日至29日,李怀旺伙同他人在尚庄乡、夏店乡、庙下乡等地盗窃作案14起,盗取财物价值29440.00元。2005年3月8日至2007年11月13日,李怀旺伙同他人窜至汝州市焦村乡、尚庄乡盗窃,被失主发现,殴打失主。

罪犯李怀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怀旺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怀旺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