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4号 罪犯李兵,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3016.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2012)驻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兵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18日,李兵因怀疑张金堂对其妻有不轨行为,持刀到张金堂家先后将张金堂及其妻冯银花砍伤。张金堂伤残程度等级为六级,冯银花伤残程度等级为八级。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兵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兵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