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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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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0号 罪犯张风显,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0号

罪犯张风显,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风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九日起至二○二○年四月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风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8日,张风显、张宏站至上蔡县党店镇贺楼村公路上,将刘梅菊脖子上的黄金吊坠抢走,价值1433元。在共同犯罪中,张风显系主犯。

罪犯张风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风显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风显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