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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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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3号 罪犯时保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35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3号

罪犯时保玉,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保玉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于2005年5月18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07年7月10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中法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9月27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法刑执字第5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15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时保玉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9月3日,时保玉携尖刀一把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94号楼一住户处,冲进屋内对林某抢劫,现金5050元,手机价值7000元。2001年9月该犯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传呼、手机等价值4000元。2001年9月12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金水区西韩砦一住户,冲进室内对李某、唐某、龚某等实施抢劫,后对李某、唐某、龚某等强奸。在共同犯罪中,时保玉系主犯。

罪犯时保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时保玉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保玉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