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73号 罪犯胡荣耀,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荣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胡荣耀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冬丽因其男朋友黑予龙在谈恋爱期间又找其他女人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6月4日上午,其通过QQ上网及电话联系其朋友胡荣耀,让胡荣耀帮忙找人殴打黑予龙,经预谋后,薛冬丽将被害人黑予龙骗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的新世纪广场,被告人胡荣耀,李强,贾炯炯,李鹏飞,贾红利在此对被害人黑予龙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左眼受伤,属重伤,五级伤残。在审理期间,胡荣耀的亲属赔偿黑予龙3万元,黑予龙对其表示谅解。胡荣耀系主犯。 罪犯胡荣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5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胡荣耀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胡荣耀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