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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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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雪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4号 罪犯苑雪领,又名苑育彬,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周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4号

罪犯苑雪领,又名苑育彬,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雪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苑雪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苑雪领与被害人高俊(二人系男女恋爱关系)一起吃饭后因苑雪领想去朋友家打牌高俊不让去,双方在项城市工业路南段郭庄路口南10米处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苑雪领用匕首朝高俊腹部扎一刀后喊人拦车将高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高俊于当天夜里死亡。经鉴定:高俊系锐器刺破腹主动脉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于失血性休克。高俊死亡后,苑雪领亲属赔偿高俊亲属损失共计4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俊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希望法院对苑雪领从轻或减轻处罚。

罪犯苑雪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苑雪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雪领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