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王学卿,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8)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后因漏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八月八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学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学卿伙同被告人孙国付、胡臣志、吴朝伟、金霞及孙国付的两个老乡窜到叶县邓李乡孙寨村移动通信基站盗窃48块南都牌500AH型蓄电池价值40800元;2007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学卿伙同被告人胡臣志、孙国付、吴朝伟等人窜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东羊石联通基站盗窃深圳理士牌300AH蓄电池30块价值10517元;2007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学卿伙同被告人胡臣志、孙国付、吴朝伟等人窜到叶县龚店乡十里铺村联通基站盗窃深圳理士奥牌300AH蓄电池38块价值13040元;2007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学卿伙同被告人郝书祥、胡臣志、孙国付、李兵兵窜到叶县西南一个通信基站盗窃蓄被当场抓获。 罪犯王学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卿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卿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年九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