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32号 罪犯王来,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泌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2月5日晚上,刘合祥酒后骂本村村民李明友,继而互相对骂,刘合祥约来王成甫、王来、李全、刘和端等人将李明友家的大门撞开后,对李明友、李增保、刘凤芹进行殴打,李明友途中死亡,刘凤芹构成轻伤。在共同犯罪中,王来系主犯。2010年7月27日,王来、王成甫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90000元已履行。 罪犯王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来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来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