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46号 罪犯王青法,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2)西刑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至二○一九年十月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20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青法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1月22日下午,王二红开四轮拖拉机从西平县师灵镇油房张村委魏楼村办喜事返家途中,行至魏楼村北路上,将骑自行车的魏亮挤到沟里,魏亮领人将王二红的四轮车扣下,当晚,被告人王青法、王发亮与王二红、夏春发等二十余人携带棍棒、菜刀等工具去魏楼村要车时,在魏楼村魏自宇家堂屋内,王青法、王发亮、王二红、夏春等人手持木棍将魏继新、魏新胜、魏新亮打伤,后魏继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王青法、王发亮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000元。 罪犯王青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及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青法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青法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