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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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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1号 罪犯吴全喜,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原系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调研员(副县级),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71号

罪犯吴全喜,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原系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调研员(副县级),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全喜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吴全喜的犯罪所得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全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全喜在2002年至2004年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5万元,占为己有;2003年底,被告人吴全喜以给上级领导送礼为名,从焦店镇政府财务借支5万元,后指使镇政府出纳以虚列支出票据充账。侦查期间,吴全喜的家属将犯罪所得160万元交给侦查机关。

罪犯吴全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起始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全喜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全喜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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