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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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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2号 罪犯梁金银,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2号

罪犯梁金银,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金银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8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金银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农历6月的一天,被告人梁金银将其在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委老梁庄拐骗的一个50岁左右的傻女子,为精神病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新蔡县韩集镇齐寨村委齐寨村民刘友才。

罪犯梁金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金银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金银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