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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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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富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楚富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楚富金,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1)驻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富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楚富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2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楚富金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6月24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00782号刑事裁定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该犯刑期自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在服刑期间,被累计减去刑期三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楚富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春至2001年2月间,楚富金伙同他人多次窜至多地的工厂、商店、加油站、居民家及公路上,跺门、挖洞入室、拦截货车,采取刀砍、殴打、电击等作案119起。其中,楚富金参与抢劫8次,入户抢劫2次,持枪抢劫6次。在共同犯罪中,楚富金系主犯。

罪犯楚富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配合疾病治疗。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楚富金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楚富金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