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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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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07号 罪犯满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07号

罪犯满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满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5591.05元。满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8)驻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4日被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0475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满意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5月份,满意撞见批捕在逃人员张本领,欲上前劝其自首,遂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满意失手将被害人张本领打死。

罪犯满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满意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满意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