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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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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王中民,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以(2010)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王中民,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以(2010)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中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至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中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6日,因,王中民儿子王红伟辱骂其母亲魏四妮,王中民及朋友钟改方把王红伟拴在堂屋,不给松绑,不让活动,不给饭吃,2008年8月23日早上,王中民发现王红伟死亡。同时查明,在日常生活中王红伟经常打骂父母,祸害相邻。

罪犯王中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中民为老年罪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中民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