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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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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杨金柱,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杨金柱,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365145.65元予以追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信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08年6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9日被我院(2010)驻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我院(2012)驻刑执字第19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金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27日至1999年11月5日,被告人杨金柱在任光山县邮政局北关支局邮政、储汇营业员期间,利用职务在向单位报汇兑汇款时采取虚报汇兑票据及收付款不入账、吸储不交账的方法,侵吞公款人民币366645.65元(追回1500元)。杨金柱因惧怕而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犯杨金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柱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金柱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荣艳艳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凯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