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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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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5号 罪犯李玉林,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15号

罪犯李玉林,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玉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29日夜,李玉林伙同他人在确山县瓦岗乡驿阳高速公路四标一施工工地,将看场的人手脚捆绑起来,把一台龙工855型装载机劫走,价值246830元。另查明,李玉林系累犯。

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林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