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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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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电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24号 罪犯李电文,别名李殿文、老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新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24号

罪犯李电文,别名李殿文、老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电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电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电文伙同侯继孔、李文发、李电芳入室抢劫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袁桥村民黄守兰家中的缝纫机、化肥、芝麻、现金等物品,价值300余元;1993年抢走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魏永花家12寸黑白电视机和一个电瓶,价值280元;1994年1月9日夜,伙同侯继孔、李文发、朱继军盗窃本村委赵老庄架子车一辆价值200元。盗走新蔡县涧头乡陈兰英家黄牛一头价值1000余元。李电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李电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起始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电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电文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