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3号 罪犯李锋卫,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锋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二中刑抗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锋卫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8日,李锋卫伙同付亚磊、付中昌、土豪(均已判刑)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内,虚构贩卖和购买牛黄的事实,使用自制的假牛黄骗取马淑琴人民币十万六千元,事后李锋卫分得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3月11日,李锋卫伙同他人在通州区天赐良缘二期小区内,以帮助华云兰找“神医”消灾解难为名,诱使华云兰将人民币1.6万元及2条项链交由李锋卫让“神医”“开光”,后以需要购买朱砂为由将华云兰支开后逃走。 罪犯李锋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锋卫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锋卫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