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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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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26号 罪犯杜锋,曾用名“金龙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26号

罪犯杜锋,曾用名“金龙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起至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锋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13日,邢小可在杜锋、程露露、王荣娥的帮助下将自己的儿子邢超迪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月峰,杜锋从中获取2000元好处费。杜锋在共同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系从犯。2009年8月13日至22日,杜锋以介绍工作为由,将郭彩娟骗至许昌县五女店镇河湾刘村被告人刘水欣开的饭店内,强迫郭彩娟从事卖淫活动,郭彩娟不从,杜锋将郭彩娟身上的贵重物品及手机卡拿走并对郭彩娟进行殴打,致使郭彩娟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罪犯杜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起始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锋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锋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凯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