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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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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03号 罪犯杨继彬,又名杨继宾,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5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03号

罪犯杨继彬,又名杨继宾,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继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继彬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继彬与被害人杨书华的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杨继彬将此情况向其哥哥杨继明诉说。后杨继明持菜刀找杨书华进行报复,在本村杨喜成家门前碰见杨书华,杨继明便上前用刀将杨书华的胳膊砍伤,杨继彬也从家里出来持铁锨追上杨书华并用铁锨朝杨书华头上猛夯一下,杨书华受伤到底后二人逃跑。经法医鉴定,杨书华所受损伤为重伤并构成四级伤残。

罪犯杨继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继彬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继彬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