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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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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6号 罪犯杨豪,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96号

罪犯杨豪,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豪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止。该犯于200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2月5日被本院(2010)驻刑执字第0219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豪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底,被告人杨豪伙同他人先后在郑州市、杭州市、山东省济宁市盗窃广州本田轿车五辆,价值共计953660元,案发后追回3辆,价值567000元,未追回2辆,造成经济损失386660元。2006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豪伙同岳东振从广州市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含子弹2发。在盗窃犯罪中,杨豪系从犯。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中,杨豪系主犯。

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豪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豪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四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