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08号 罪犯申天增,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泌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天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申天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驻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18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申天增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0月28日,该犯酒后窜至本村王富增家,欲对睡在院中的王富增之妻牛兰卿实施奸淫,遭到牛兰卿的拒绝后申天增离开,牛兰卿怕申天增再次返回,就外出喊其亲戚时,申天增趁机窜至牛兰卿家中,对牛兰卿的女儿王元春(13岁)实施了奸淫。 罪犯申天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天增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天增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