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白金忠,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金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金忠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21日,徐军因坟地上种树问题,与沙河镇闫台村委牛台村民徐绍亮发生纠纷并撕打。2004年1月27日下午,徐军纠集张琪、白金忠等十余人手持菜刀、方向盘锁、铁压井杆对徐绍亮几人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案发后,白金忠等人已于2009年12月8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30万元的协议并即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罪犯白金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金忠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金忠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