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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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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得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0号 罪犯肖得学,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50号

罪犯肖得学,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得学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肖得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1)驻刑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2013)驻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得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5日至7日,肖得学在家中开办的诊所给上蔡县和店乡刘村委8岁男孩刘亚磊治病。2009年11月7日19时许,刘亚磊出现呕吐症状,后在送往上蔡县和店乡医院途中死亡。经核实,肖得学系在无《乡村医生执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审理过程中,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自行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肖得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2次。该犯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得学属老年罪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得学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丁耀东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