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勇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94号 罪犯丁勇青,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594号

罪犯丁勇青,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勇青犯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5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勇青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3月份,车主王正雷、司机董金祥、被告人丁勇青、车主颜二波、司机颜东华、车主陈城,在运输国家储备原糖时,先将从连云港装车的40吨或45吨原糖拉至东海县平明镇平明村,后联系颜士银等人,将原糖低价卖给骆丙东等人,并拆袋倒出,掺入石英砂,重新装袋封口后装车,运送至周口河南中润糖业物流有限公司储备库。其中被告人丁勇青参与作案1起,盗窃原糖30吨,价值15万;参与掺杂、掺假作案1起,掺杂、掺假原糖90吨,价值45万。被告人丁勇青系从犯。

罪犯丁勇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勇青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勇青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